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75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生于1978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石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真华,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37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地、金钱交易地及房屋交付地等均在南充市顺庆区进行的,房屋具体位置也在顺庆区,与武胜县没有任何联系,本案应由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诉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仅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由管辖权。因上诉人***、***在原审中起诉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给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金,该合同的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案涉房屋在顺庆区,顺庆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376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杨若朗
审判员 刘春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文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