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辖终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石桥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真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上诉人四川家居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37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请求交付的车库已经交付,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证明,本案无交付不动产的争议事实,不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审裁定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安市武胜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仅有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本案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本条之规定,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起诉请求是判令上诉人交付案涉车库并给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金,车库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顺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称车库已经交付,没有交付不动产的事实争议,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不属确定案件管辖的事由。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勇旗
审判员 杨若朗
审判员 刘春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文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