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3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政海路。
法定代表人:栾玲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号顺德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世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光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民终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启江
审判员  武 俐
审判员  姜晓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琳琳
书记员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