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莘民一初字第1844号
原告: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经济开发区政海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路东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