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522执1114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龙口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56741883。
法定代表人**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恒远电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770481.6元。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1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云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