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1231号
原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原告***诉被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鲁1423民初1160号,系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山东省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庆劳人仲案字[2022]第54号)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2)鲁1423民初116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