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411号之一 原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凤城市。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原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