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41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2)鲁1423民初41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账户。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工行山东省德州庆云支行账号:1612××××3048,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9858e6b2e146c6029ad00@wx.tenpay.com,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尚堂支行账号:6221××××8586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