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3民初411号
申请人: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县尚堂镇李家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64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追偿权产生纠纷,申请人已提供初步的证据,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400元或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84元,由申请人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