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423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3月10日生,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庆劳人仲案终字[2021]第460号终局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瑞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迎宾路支行的账号:1612********存款7001.9元,实际冻结7001.9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2023年2月25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