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0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幕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20号新兴科技产业园A2栋404方,法定代表人:胡芳,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龙县**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龙县马鸣乡马鸣村委会上社小古坝,法定代表人:陈应泽,董事长。
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马龙县**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曲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由被申请人马龙县**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760286.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70475%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二、驳回申请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19371.00元由申请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承担1231.00元,由被申请人马龙县**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8140.00元。权利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该案被执行人马龙县**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63490.00元;支付执行费11510.00元。曲靖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曲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马龙县**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3执恢3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 坤
执行员 邱羿凯
执行员 余登宇
二〇一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