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4执210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新兴科技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5530270003。
法定代表人:胡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兵,该公司防雷工程负责人。
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织金县金凤街道冷坝村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0675417X。
法定代表人:戚保存,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524民初374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与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08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37元、执行费152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国电贵州双龙兴旺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057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段家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