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3执恢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芳
被执行人:曲靖市马龙区**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兴灿联系
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曲靖市马龙区**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曲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由被申请人马龙区**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760286.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7.475%计算,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
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该案已于2017年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云03执恢第33号,该案于2018年10月全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的规定,本案已于(2017)云03执恢第33号案件的办理中执行完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执恢第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 润
执行员 徐 坤
执行员 王良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