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某某、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民终2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5日出生。
以上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华,湖南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利军,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7月4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代祥,湖南珠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洁,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7)湘1024民初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3元,减半收取836.5元,由上诉人**、***负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上诉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桐辉
审 判 员 黄湘南
审 判 员 王梅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肖露华
书 记 员 魏小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