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3执45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龙县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龙县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员会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作出的(2016)曲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马龙县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马龙县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义盟克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760286.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7.475%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时止);负担仲裁费人民币18140.00元,依法应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51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马龙县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2017年2月6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3民特2号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本案被执行人马龙县金鑫烟花爆竹制造有限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仲裁委员会的(2016)曲仲裁字第100号裁决书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吐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