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047号 原告:***,男,199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洲国际广场一期1幢B座1521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与天富路交汇处伟峰生态新城8号楼。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2023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自行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请,案件受理费应为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239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