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新**种耐火材料厂、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财保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57916910。
法定代表人:刘新弟。
被申请人: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44571399。
法定代表人:王旺林。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与被申请人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0304财保93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然
书 记 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