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新**种耐火材料厂、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304民初1069号之二
原告:淄博市博山新**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57916910。
负责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宝塔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4457139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楼,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新**种耐火材料厂与被告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21.00元,由原告淄博市博山新**种耐火材料厂负担。
审判长卜凡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键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孙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