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069号之一
原告: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57916910。
负责人:刘新弟,厂长。
被告: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宝塔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44571399。
法定代表人:王旺林,董事长。
被告:徐世雄,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杨守涛,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与被告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徐世雄、杨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卜凡国
人民陪审员 昃向翠
人民陪审员 苏 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娜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