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232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雪,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旺林。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3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4日起支付至全部债务清除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申请执行武汉琦鑫源科贸有限公司、张鹏等【执行依据:(2014)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拍卖被执行人张鹏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街坊的两套房产【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青2013002838、武房权证青字第2××1号】。而原告是上述房产的首封法院,原被告为了解决双方案件的执行问题,达成协议:由原告将其执行案件中首封的被执行人张鹏的上述房产交由被告案件的执行法院(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被告则在拍卖成交或依法抵偿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30万元。现被执行人张鹏的上述房产已于2021年3月30日抵偿给被告,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抵偿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现金30万元。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支付分文。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前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裴展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