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与**和、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955号
原告: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大峪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57916910。
负责人:刘新弟,厂长。
被告:**和,男,195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大道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844571399。
法定代表人:王旺林。
原告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与被告**和、湖北华夏窑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市博山新维特种耐火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邴会德
书记员张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