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王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执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95号,组织机构代码:69512138-5。
法定代表人余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134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80038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707513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大泉路以西、***以东,组织机构代码:5882077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王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9877694-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向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王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其偿付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及利息1,650,000.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已从2014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利息以此类推,直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共计4,150,000.00元之义务,本案在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王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财产,但目前暂不宜处置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王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6)鄂0202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