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202执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795号。
法定代表人:余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大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太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泉路以西、***以东。
法定代表人:彭猛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平。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鄂州国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怡然工贸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作出(2016)鄂0202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兴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6]鄂02执他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冯威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芦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