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观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琦筠,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大观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根据案件情况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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