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观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大观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执77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大观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金商路XXX号。
被执行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花园街XXX号阳光商务大厦1301、1401、1501室。
被执行人:上海天木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2902-2903单元。
原告上海大观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沪0112民初21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确定:被告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木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上海大观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及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3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义务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木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大观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0年9月1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木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未查找到其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对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木投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对公司及共同的法定代表人陈侠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正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木投资有限公司在执行中被列入失信名单并被限制消费等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异议。待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金联涌
审判员 杨 琼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