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583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江汉大道西段(仙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9593296XQ。
法定代表人:钟长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金钱给付能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