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江汉大道西段(仙女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处置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志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