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与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4465号
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昌润北路周公河桥北150米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江汉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钟长城,总经理。
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山东聊城正鑫风机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