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83民初1585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卞**,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汉大道西段(仙女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9593296XQ。
法定代表人钟长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安全部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宝力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