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吉高新执委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利民,男,1950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三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广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利民与被执行人吉林三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长民二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利民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三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三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287128.57元已经支付给*利民,并且扣划被执行人吉林三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3871.83元交纳执行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长民二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实际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长民二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