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91民初6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招远市,现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三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工业高新路255号。
法定代表人:*广义,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吉林三豪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