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11民初2088号
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广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峰,该公司经理助理。
被告:吉林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展成,该公司职员。
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豪电子)与被告吉林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光华房地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峰,吉林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星、刘展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豪电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吉林市世纪景苑1#楼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暂定价格589754元,工程结算完成后,六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款的95%;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自言后合格之日七3年内无质量问题时返还。2016年双方又签订了《吉林市世纪景苑1#楼弱电布线及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91871元,其他约定与前一份合同相同。
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两项工程均按期交付使用,但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结清工程款。两份合同的总结算款是970157元,被告分两次支付工程款共760000元。施工合同的发包方名义上是吉林市光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但实际上是吉林市铁投地产公司开发的。2019年11月,原告起诉状至丰满区法院,要求给付欠款。立案前,丰满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庭前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协议签订一周内被告(铁投地产公司)给付原告50000元,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如今,尚欠160157元。约定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方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被告权益。
光华房地产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剩余160157元剩余欠款没有异议,对利息标准和起算时间,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任何书面协议,对利息部分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吉林市世纪景苑1#楼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暂定价格589754元,2016年双方又签订了《吉林市世纪景苑1#楼弱电布线及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91871元。后原告两项工程均按期交付使用。2019年11月,经丰满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告与铁投地产公司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铁投地产公司仅支付5万元欠款,尚欠160157元至今未予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施工合同、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铁投公司于2019年11月经丰满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协议中约定欠款的给付主体为铁投地产公司。而本案被告系光华房地产,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影响铁投地产公司主张欠款,而不是光华房地产。对原告之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吉林市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2元不予收取,退与原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 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