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2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中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通化市天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中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天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中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辉南县人民法院(2020)吉0523执2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媛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孟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