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689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世纪大道669号国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友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浮浮,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中物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3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00万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陶永刚

二○二○年月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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