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6民初810号
原告: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建湖县草堰口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南华景园6、7幢6-201室3-8号。
法定代表人:刘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玮,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37号。
法定代表人:李传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民,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娟,女,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艾勇,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原告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三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刘艾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焦树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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