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执恢68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九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名称:盐城市城南新区九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瑨、周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刘玮,女,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执行人:郭德左,男,1950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为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海轩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九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玮、郭德左、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轩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5月2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2、2021年7月10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刘玮、郭德左、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海轩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3、2021年7月20日,本院通过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区长××城花园××室、地下车库××室房产,系首封。
4、2021年7月2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
刘玮名下位于盐城市区都市××室、××室、××室房产。因轮候查封,不便处置。
5、2021年7月2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区长××城花园××室、地下车库××室房地产启动处置、拍卖程序,张贴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6、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德左名下的移动手机号码153××××8388、***名下的移动手机号码139××××6206使用权的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并对上述查封的两移动手机号码进行了处置、拍卖。
7、2021年9月11日,被执行人郭德左名下的移动手机号码153××××8388使用权被买受人郑建以起拍价人民币2000元竞得,本院已裁定过户至买受人郑建名下。
8、2021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九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海轩劳务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本次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约履行给付义务计人民币30万元。故对已启动处置、拍卖的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停止拍卖程序;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海轩劳务有限公司的限高、失信人员名单及银行存款帐户、财付通等帐户的查封、冻结。
9、2021年10月20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刘玮的住所地盐城市区都市××室、××室、××室房产,调查、走访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及人员下落情况,经查,因其所涉案件较多,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查找。
10、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计人民币80万元,并已缴纳本案执行费182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已查封的房产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文峰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陶永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