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德华,江苏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钱江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永生,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1月6日生,住盐城市。
被告:**,女,1978年11月6日生,住盐城市。
被告4: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华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桦,江苏零距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市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4040元,减半收取2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海军
审 判 员 陈律心
人民陪审员 奚建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潘慧文
书 记 员 陈 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