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5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1408121X1,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玮。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安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902执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1131900.00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02执6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薛立海
审判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