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庄圩医院与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3民终4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泗阳县庄圩医院,组织机构代码79614453-5,住所地泗阳县庄圩乡庄圩街**首。
法定代表人:魏家国,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明,该医院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95X,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福华金色家园**号楼商铺合**1。
法定代表人:杨思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升华,泗阳县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泗阳县庄圩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阳县庄圩医院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泗阳县庄圩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泗阳县庄圩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26元,减半收取4163元,由上诉人泗阳县庄圩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覃卫东
审判员  徐金鸽
审判员  谢朝晖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汤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