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112号
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093493739P,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扬路嘉福广场七楼703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康兵,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95X3,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北侧、洋河路东侧(福华金色家园3号楼商铺合1208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安市永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胥 林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翟晨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