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651号
原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道福华金色家园3号楼商铺合120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95X3。
法定代表人:杨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升华,泗阳县爱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豫区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知新楼5层。
破产管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优先债权10000元;并于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967元退还给原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向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