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泗阳县万福置业限公司、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民初4964号
原告:泗阳县万福置业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3238543182,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人民南路(棉花原种场种子创意坊院内)。
法定代表人:金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德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95X3,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北侧、洋河路东侧(福华金色家园3号楼商铺合1208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泗阳县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县万福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泗阳县万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泗阳县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丽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