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3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3782395X3,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洋河路东侧(福华金色家园3号楼商铺合120821号)。
法定代表人:杨思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天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终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3796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2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号2个,扣划0元,冻结被执行人***财付通账号2个,扣划0元。
3.本院从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5.2021年6月28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承办人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职权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张二如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