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葛洲坝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92民初182号
原告:某装饰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区××街道××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周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区××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装饰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某装饰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装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装饰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1元,由原告某装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