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100段。
法定代表人:林秀气,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前为,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7)吉民终号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和解金额共计人民币8580507.58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吉民终号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智
审判员 李德龙
审判员 魏博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