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铭瑞塑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3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燕,长春市富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男,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光,长春市绿园区阳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宁,吉林昊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9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铭瑞塑窗有限公司。住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潭镇友好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宁,吉林昊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省铭瑞塑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吉019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3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雨萍
审判员  王忠旭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