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1民初1061号
原告: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前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庆军,吉林佳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100段。
法定代表人:林秀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利利公司)与被告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佳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鑫佳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新,加利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庆军、孙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利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按照原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对其承建的长春浙江商务广场外装饰工程中幕墙系统出现挂霜、结露、渗水等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更换,达到双方签订的《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为准),并承担相应的修复、更换所需的全部费用。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按照原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对其承建的长春浙江商务广场外装饰工程中幕墙钢龙骨系统窗台板未做T型钢挂件支持(以木板方及碎石块代替钢挂件)安全隐患进行修复、更换,达到双方签订的《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为准),并承担相应的修复、更换所需的全部费用。3.如鑫佳泰公司拒绝履行上述保修责任,应赔偿加利利公司另行委托施工单位产生的修复、更换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修复、更换所需全部费用,以司法鉴定确认的数额为准)。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保全费用由鑫佳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加利利公司诉鑫佳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贵院立案审理,鑫佳泰公司承建的长春浙江商务广场外装饰工程,已于2016年11月28日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但加利利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发现,在冬季幕墙系统均会出现挂霜、结露、渗水现象,另被申请人以木板方及碎石垫撑窗台板,可能造成石材幕墙变形脱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加利利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鑫佳泰公司送达《保修通知》,组织双方召开现场勘查分析论证会,鑫佳泰公司以加利利公司在“亮化工程”中,外幕墙石材及铝单板表面存在大量及大面积钻孔、防水处理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修复义务,现加利利公司依法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内容,望贵院批准为盼。
鑫佳泰公司辩称:1.案涉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前加利利公司即已占有使用,加利利公司再以工程质量提起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2.加利利公司提供的《检测意见》及《检测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未经我方同意,不能作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使用。3.加利利公司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案涉工程不存在质量缺陷,不需要进行保修,加利利公司的主张不应支持。4.即便案涉工程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发生,亦应由设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5.现加利利公司诉讼请求要求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对幕墙系统出现的挂霜、结露、渗水等质量问题进行修复更换,对幕墙钢龙骨系统中窗台板未做T形钢挂件支撑进行修复更换,该两项施工工艺在施工过程中已经过加利利公司确认验收合格,且在交付加利利公司使用前对幕墙系统进行了淋水试验,验收合格。在此之后,加利利公司对幕墙系统进行了大面积灯饰装修,在幕墙上大面积打孔,加利利公司的行为足以导致幕墙系统出现挂霜、结露、渗水等现象,该问题的产生是加利利公司施工不当造成,无权要求我方承担相应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加利利公司(甲方)与鑫佳泰公司(乙方)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鑫佳泰公司承建加利利公司位于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与河堤路交汇处“加利利浙江商务广场项目外装饰工程”,鑫佳泰公司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直至竣工验收以及维保,工程质量标准为长白山杯(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行业的资料检验评定为依据),计价方式为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25037297元;合同第七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3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1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合同第十一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工程联系单第5项约定: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到的隐蔽工程与拆除工程量,乙方应在实施完毕后1日内请监理公司和甲方现场查验并填报《签证单》,超过时限甲方有权拒绝确认。合同第十二章约定甲方代表为章仕攀,乙方代表为姜宏,监理单位为吉林正清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清和公司);合同第二十八章合同价款的支付:(1)乙方每月1日提报上月实际完成形象进度,经过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成本部核算,本月15日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38%,幕墙全部安装完成,经过甲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成本部审核后,两周内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48%,附楼幕墙骨架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10%,主楼幕墙骨架完成支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20%,工程竣工经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全部合格,竣工资料交付齐全、正确、有效、手续完备,结算完成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结算总价款后30日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3%,剩余7%,5%作为质量保修金,2%作为总包配合费,总包配合费由甲方支付给总包单位。(2)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分两次退还: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一年后退还保修金的50%;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二年后退还保修金的50%(每次支付时扣除相应甲方垫付应由乙方承担的维修费用);附件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约定: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并正式移交甲方,首批业主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保修两年。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施工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
2014年7月21日、2014年7月28日,加利利公司与鑫佳泰公司分别就案涉工程签订《补充协议》。
鑫佳泰公司依约进入现场进行施工,鑫佳泰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2015年12月13日分别将案涉工程A、B两区的钥匙交付加利利公司。
施工过程中玻璃丝绵施工经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吉润公司)验收合格。石材骨架焊接隐蔽工程经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新吉润公司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玻璃幕墙和石材幕墙安装施工经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新吉润公司验收合格,此两项工程验收记录中记载对于“与主体结构连接”及“防火保温材料”等各验收项目监理单位验收记录均为合格。
2016年4月13日工作联系单载明“因2016年3月21日验收约定,在雨天甲方、物业公司及施工单位巡查,检验幕墙是否漏水。2016年4月12日下来一整日雨,经甲方、物业公司及施工单位巡查验收后,无漏水情况,幕墙淋雨实验合格”,章仕攀在该联系单上签字并注明:经检查未发现因幕墙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渗漏水现象。
2014年12月29日B座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铝单板幕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5年9月30日A座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铝单板幕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6年8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浙江商务广场建设工程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2016年11月28日,长春浙江商务广场项目整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总包单位)验收合格。2017年1月5日,长春浙江商务广场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
2016年8月鑫佳泰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加利利公司立即支付鑫佳泰公司工程款995万元(暂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加利利公司在该案件中提起反诉要求鑫佳泰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违约所产生的修复、更换等费用及各项违约金,并赔偿加利利公司经济损失合计暂定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加利利公司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撤回其提起的反诉,本院依法作出(2016)吉0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后,加利利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2017)吉民终558号民事调解书。
2017年5月加利利公司自行委托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依据《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LGL102-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LGL133-2001)、设计图纸对案涉幕墙进行检测,结论为:一、消防系统:1.所检防火封修填充材料与图纸设计要求规范岩棉不符。2.所检防火封修衬板厚度不符合图纸设计规定1.5mm的尺寸要求。二、外墙保温系统:1.所检外墙保温玻璃丝绵与防火封修衬板间、玻璃丝绵间存在明显间隙。2.所检外墙玻璃丝绵存在未钉粘现象。三、幕墙钢龙骨系统:1.所检幕墙钢龙骨焊接位置未按图纸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2.所检窗台未按图纸设计要求规范固定做T型钢挂件支撑。四、幕墙铝型材系统:1.所检玻璃幕墙受力横梁截面与图纸设计要求不服。加利利公司另委托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依据GB/T18601-2009、GB/T21086-2007对案涉外墙装饰石材幕墙进行检测,结论为干燥弯曲强度、水饱和弯曲强度单项评定不合格。2017年6月加利利公司委托吉林省建兴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加利利浙江商务广场项目外墙装饰施工不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规定项目拆除更换的费用进行审核,审定工程造价为16658266元。
2017年6月28日加利利公司向鑫佳泰公司发出《保修通知》要求鑫佳泰公司就案涉幕墙公司石材为不合格产品、受力横梁铝型材出现扭曲、幕墙系统出现的渗水、挂霜、结露现象进行保修。2017年6月30日鑫佳泰公司向加利利公司发出《保修回复》认可鑫佳泰公司有保修责任和义务,但因各项质量问题未经过双方实际勘查分析论证,要求加利利公司安排人员双方进行论证。2017年7月6日加利利公司与鑫佳泰公司召开现场勘查分析论证会。2017年7月10日鑫佳泰公司向加利利公司发出《关于浙江商务广场项目外装饰工程相关问题的答复》载明:一、浙江商务广场项目外装饰工程已经多方验收合格,不存在因与设计不符而需要整改内容…贵司在对本项目占有使用及竣工验收时未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认可使用时及验收时的现状,现贵司提出上述与设计不符的问题,不属于我司整改范围。三、关于维保事宜,我司制定维保方案如下:1.该楼已经竣工验收,且业主已经投入使用,为不影响业主正常办公施工,室外采用电动吊篮施工检修…检修内容:(1)室外铝板、玻璃、石材幕墙胶是否有开裂,若存在,将漏点补耐候硅酮胶。(2)石材、玻璃是否有损坏,若存在,将破损石材及玻璃更换。(3)石材盖板处个别钢材焊口发生锈蚀,将该部分盖板处石材拆开,检修合格后,重新恢复。2.室内幕墙检修需建设单位安排专业人员配合,在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检修内容:(1)室内开启扇配件是否松动,是否脱落等,若存在及时修缮。(2)室内玻璃幕墙横梁胶是否有开裂现象,若存在,将漏点补耐候硅酮胶。
2017年7月18日加利利公司诉至本院要求:1.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立即按照原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及《检测报告》确定的施工质量缺陷,予以修复、更换,达到《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为准,并承担修复、更换所需的全部费用。2.如鑫佳泰公司拒绝履行上述保修责任,应赔偿加利利公司另行委托施工单位产生修复、更换费用16658266元(结算报告确认的数额)。3.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保全费用由鑫佳泰公司承担。加利利公司主张鑫佳泰公司施工的幕墙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消防系统:1.所检防火封修填充材料与图纸设计要求规范岩棉不符。2.所检防火封修衬板厚度不符合图纸设计规定1.5mm的尺寸要求。
鑫佳泰公司答复:镀锌板图纸JD-16与JD-18就衬板厚度标注不同,地下部分标注1.0mm,层间部分标注1.5mm,经现场甲方及监理同意采用1.0mm厚镀锌钢板施工,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填充物系经现场甲方及监理同意采用玻璃丝绵填充。施工完成后经监理及总包单位新吉润公司验收。本工程已通过吉林省消防部门验收符合消防要求,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证。
二、外墙保温系统:1.所检外墙保温玻璃丝绵与防火封修衬板间、玻璃丝绵间存在明显间隙。2.所检外墙玻璃丝绵存在未钉粘现象。
鑫佳泰公司答复:各分项工程质量已经验收合格。
三、幕墙钢龙骨系统:1.所检幕墙钢龙骨焊接位置未按图纸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2.所检窗台未按图纸设计要求规范固定做T型钢挂件支撑。
鑫佳泰公司答复:防腐处理的问题为个别现象,且该工程属于隐蔽工程,每个施工立面完成后都由现场监理检查符合要求后进行下一步施工,能保证整体工程质量,否则监理及甲方代表也不会让我方进行下一步施工。T型钢挂件支撑的问题。为了保暖封闭,幕墙玻璃先安装完毕后安装的石材盖板,钢骨架电焊施工会对幕墙玻璃造成严重烫伤,易发生火灾,经现场监理业主代表同意后,此处改由木方、石块在主钢架上垫撑石材,胶黏施工。
四、幕墙铝型材系统:所检玻璃幕墙受力横梁截面与图纸设计要求不符。
鑫佳泰公司答复:材料为甲方指定的沈阳“丽格”型材。这个问题和玻璃丝棉的问题相似,材料进场后经过监理同意才进行的施工,并经过了验收。
五、幕墙工程所用石材经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石材强度不合格。
鑫佳泰公司答复:花岗岩选材是甲方指定的。石材经总包及监理见证下现场取样检验合格,施工后也经过总包及监理验收。如果真存在工程质量问题,鑫佳泰公司可以在质保期内进行维修。
六、幕墙工程石材内侧有严重结冰、结霜现象,室内外墙体有严重流水现象。
鑫佳泰公司答复:该楼室外“亮化工程”在外幕墙石材及铝单板表面大量及大面积钻孔,防水处理不合格,当室内外产生一定温差时,由于热交换会使温度较高一侧产生结露、结雾甚至上霜,导致此现象发生。漏水点是在打孔部位漏的,案涉工程打孔是大面积打孔,即使没有破坏到保温层,即使只是在石材及铝单板上打孔,也会产生空气的热传导,会影响封闭性。
加利利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按照原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对其承建的长春浙江商务广场外装饰工程中幕墙系统出现挂霜、结露、渗水等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更换,达到双方签订的《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为准),并承担相应的修复、更换所需的全部费用。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鑫佳泰公司按照原有设计图纸规范要求,对其承建的长春浙江商务广场外装饰工程中幕墙钢龙骨系统窗台板未做T型钢挂件支撑(以木板方及碎石块代替钢挂件)安全隐患进行修复、更换,达到双方签订的《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以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确认为准),并承担相应的修复、更换所需的全部费用。3.如鑫佳泰公司拒绝履行上述保修责任,应赔偿加利利公司另行委托施工单位产生的修复、更换费用人民币1000万元(具体修复、更换所需全部费用,以司法鉴定确认的数额为准)。4.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用、保全费用由鑫佳泰公司承担。撤回其他项诉讼请求。同日询问笔录中,对于挂霜、结露形成的原因加利利公司认为是因理石幕墙保温没有做好,保温玻璃丝绵与防火封修存在明显间隙,保温玻璃丝绵没有钉粘。2017年8月22日庭前会议笔录中,加利利公司亦说明鑫佳泰公司未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施工,外墙保温玻璃丝绵与防火封修衬板间存在明显间隙,是造成幕墙挂霜、结露的主要原因。
庭审过程中,加利利公司称:我方两项诉请的主张都是主张质量缺陷责任,是施工期间的质量缺陷责任,没有按设计图纸施工,达不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不是质量保修责任。根据竣工备案证上写明“获得备案证不免除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以及《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3条2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不免除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鑫佳泰公司认为: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加利利公司就已经使用,后其对工程整体的验收合格,即使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满足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前提下也视为加利利公司接收了鑫佳泰公司的施工现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13条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对于挂霜、结露问题产生的原因,加利利公司认为包括以下六点:1.没有按图纸要求施工防火封修;2.外墙保温板未按设计要求进行锚粘施工,胶没粘,锚钉不够,造成保温板和墙体没有紧密结合;3.窗台处设计是岩棉填充的部位改成玻璃丝棉填充;4.衬板达不到设计要求的1.5mm厚度;5.整个幕墙骨架部分没有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规定进行施工,造成幕墙出现变形和裂缝,降低了保温效果;6.玻璃幕墙铝合金型材的截面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玻璃幕墙发生变形,降低保温效果。鑫佳泰公司认为:我方有封修施工的现场签证单,证明我方进行了封修施工。如果不做防火封修,不会通过消防验收。加利利公司提出的问题均不成立,玻璃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体现钢构架安装、保温系统安装、玻璃幕墙安装、埋件制作安装等均符合要求,加利利公司陈述的封修部分体现在玻璃幕墙中,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均已验收合格。加利利公司作出的验收行为足以证明我方对相应的工程进行了施工,且达到了其要求。挂霜结露是因为加利利公司在石材幕墙及铝板幕墙上进行了大量的灯饰装修,对石材幕墙和铝板幕墙进行打孔,且在楼顶制作安装了大量广告牌,破坏了石材幕墙和铝板幕墙的封闭性,导致挂霜、结露、渗水等现象的产生。
对于窗台板未按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采用钢构件连接而采用了木板方,碎石块等进行支撑的问题,加利利公司认为:该施工方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钢构件之间的连接方式未按设计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存在结构安全隐患。鑫佳泰公司认为:按照加利利公司要求对玻璃幕墙先行施工封闭后再进行石材幕墙施工。但添加钢构件需要进行焊接而焊接方式容易导致玻璃幕墙出现熔点,产生质量问题,经现场监理及加利利公司代表同意采取木方垫撑,且该项工程属于隐蔽工程,在进行下道工序前,监理及加利利公司代表需对隐蔽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通过,我方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所以该施工方案是加利利公司认可。
另查明,加利利公司在案涉工程A座石材、B座铝板上进行打孔施工,安装灯带进行楼体亮化。
本院认为:1.关于窗台板未采用钢构件连接而采用了木板方,碎石块等进行支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七章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3项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3.1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36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鑫佳泰公司就加利利公司提出的该项质量异议,虽未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但根据鑫佳泰公司提供的验收记录,该项隐蔽工程已经总包单位新吉润公司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鑫佳泰公司在该项隐蔽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了后续施工,符合双方约定,应视为加利利公司对鑫佳泰公司变更施工方式予以认可。且案涉工程现已整体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总包单位)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加利利公司以窗台板未做T型钢挂件支持要求鑫佳泰公司按照双方签订《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修复、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加利利公司虽主张该施工方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并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其未能提供初步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2.对于案涉工程出现的挂霜、结露现象。2015年末鑫佳泰公司将案涉工程钥匙交付加利利公司,双方于2016年4月就案涉工程进行淋雨实验时未发现存在渗漏水现象,加利利公司亦未能证实挂霜、结露现象此时已经发生并要求过鑫佳泰公司进行维修。鑫佳泰公司施工完成后加利利公司又在案涉幕墙石材及铝板上进行了打孔施工,案涉工程现虽出现挂霜、结露现象,但加利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现象系因鑫佳泰公司原因或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所致。加利利公司主张该现象出现的六点原因均属施工方式与设计规范不符的问题,但无论是鑫佳泰公司施工的隐蔽工程还是幕墙工程整体均已按照双方约定经过多方验收,应视为加利利公司对变更后的施工方式知晓并认可,故加利利公司主张该现象系鑫佳泰公司原因所致并要求进行修复、更换,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加利利公司申请就该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但即使加利利公司主张的该现象产生的原因成立,因加利利公司对变更后的施工方式已经认可,亦不应由鑫佳泰公司对此承担责任,故加利利公司申请对该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750元,由原告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800元,退回原告长春加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9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审判员  贺银婷
人民陪审员  白 勇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