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2民初693号
原告**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100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甜甜,**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年4月2日生,系**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年11月26日生,系该公司职员,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中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农大北四路永安小区22栋8单元316-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世诚法律服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7766号。
负责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男1953年4月26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世诚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长春中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