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吉019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00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婷、**,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春中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农大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执行人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中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19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及出具说明,被执行人长春中设投资有限公司于立案执行前已给付120万工程款,另不对被执行人主张违约金120万元,本案的实际申请执行标的为2275524.52元,且被执行人长春中设投资有限公司于立案执行后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鑫佳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275524.52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并缴纳执行费人民币244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18)吉019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2民初6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