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115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309国道周村段姜萌路路口西6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兰翠,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申请人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11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9月10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XXXX0099@wx.tenpay.com人民币47.44元、在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6223********人民币94.72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支行账户6210********人民币15.81元。申请人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昊伟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侯庆智